山东省交通运输科技奖奖励办法(暂行)

日期:2024-03-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开展山东省交通运输科技奖奖励工作,保证山东省交通运输科技奖(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科技奖)的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条  交通运输科技奖由山东省交通运输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作为设奖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山东省科技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自发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经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对山东省交通领域申报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评审和授奖工作,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交通运输科技奖励工作始终贯彻以鼓励我省交通运输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交通运输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步伐,推进科技创新为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科技奖授予在我省交通运输系统中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并为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我省的个人或组织在省外取得拥有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并为独立或第一完成单位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交通运输科技奖。

第五条  交通运输科技奖评审结果不包括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

第六条  交通运输科技奖是研究会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可作为向上一级奖项推荐的直接依据,但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交通运输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管理运营经费及所设奖项的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主要包括: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国内外相关技术领域的组织和个人捐助;

(三)其他合法途径。

交通运输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设奖资金进行募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评奖对象或评奖对象关联方的任何资金,确保筹集资金满足管理运营经费及所设奖项资金的支出计划。具体资金使用由研究会财务部门实行专项奖金管理,每年向捐资者、评审委员会和理事会报告设奖资金收支情况,接受审计。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八条  山东省交通运输科技奖的推荐(申报)、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优中选优”原则。推荐(申报)成果范围如下:

(一)在交通运输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研发及其产品开发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取得突出成果,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二)在交通运输基础科学技术领域(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突出成果;

(三)在决策科学化管理及现代化进程中的软科学研究取得突出成果;

(四)申报成果涵盖交通运输行业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及标准。

第九条  山东省交通运输科技奖按下列三个条件综合评定:

(一)技术创新程度和先进程度;

(二)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山东省交通运输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一等奖应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在技术与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对推动交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授奖不超过10项。

(二)二等奖应达到国内先进或国际水平,技术难度大,在技术与方法上有很大创新,对推动交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全省经济社会建设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已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授奖不超过20项。

(三)三等奖应达到省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在技术与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对促进交通科技进步和发展,或全省交通建设发展有明显的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授奖不超过30项。

(四)一等奖中理论或技术难度巨大,创新性特别突出,总体理论或技术达到国际领先,体现我省交通运输领域最高科技水平,在行业有重大影响力,取得特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章  推荐(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科技奖由以下单位推荐(申报):

(一)各市交通运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学会、协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推荐(申报)。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重复参加交通运输科技奖的评审。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上级学会(协会)科技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由研究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奖项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受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的指导。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科技奖励办公室设在研究会,负责交通运输科技奖的推荐受理、形式审查、专业评审、公告、异议处理和报批等相关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根据当年推荐(申报)项目的情况,聘请若干专家担任评审委员。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负责专业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严格标准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申报成果的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和真实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采用会议评审形式,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实行主审专家负责制,设置若干专业评审组,由各专业的主审专家担任专业组长,并根据评审标准,组织进行本专业评审组的项目评审工作,提出本专业评审组评审项目顺序和建议奖励等级。

第十九条  专业评审组长向评审委员会说明推荐理由,评审委员会在综合各专业评审组评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授奖项目建议名单。当各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一等奖项目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通过,二等奖及三等奖项目须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评委通过。

第二十条  对推荐(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必要时进行答辩。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委员会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在评审委员会讨论该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推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评审情况和评审中的各种意见严格保密。交通运输科技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对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建立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组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组织推荐(申报)单位应负责对推荐(申报)项目组织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组织推荐(申报)。

第二十四条  必须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山东省交通运输科技奖推荐(申报)书》、《山东省交通运输科技奖评价简表》并提交相关技术材料。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对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获奖项目,在研究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交通行业媒体上公示七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通运输科技奖获奖单位、完成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并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推荐(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研究会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申报)单位协助。推荐(申报)单位接到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内容的答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凡属对项目评审的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对有异议的项目,研究会依据上报材料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交通运输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对放弃奖励的,弃奖责任由推荐(申报)单位自负。并停止其一年申报资格。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研究会印发表彰决定,在官方网站公告获奖名单,并对获奖单位授予荣誉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交通运输科技奖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和单位数实行限制:

特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

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4个;

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三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十二条  参与交通运输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申报项目的技术秘密者,将禁止其再参与有关评审工作,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可向研究会提出,由其负责通知推荐(申报)单位协助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经研究会复查、审核,报交通运输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章  f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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